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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洋洋与李辉、郭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964号原告:夏洋洋,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辉,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郭刘林,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马勉,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夏洋洋诉被告李辉、郭刘林、马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洋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洋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夏洋洋负担。审 判 长  刁志岭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