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7民初118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宗付、杨启然等与杨学猛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付,杨启然,杨启茂,杨启盛,杨启华,周乐冬,杨世楷,王碧珍,杨启武,杨秀才,杨玉华,梁秋香,彭春香,杨兴江,杨兴友,吴希花,杨兴文,杨秀凯,杨兴银,杨启恒,杨宗华,杨云昌,杨宗林,杨兴嗣,杨启波,杨兴基,潘年海,杨启松,杨宗亿,杨启树,杨小碧,周凤兰,杨兴铭,周乐润,周乐仙,杨兴炳,王继文,杨满红,杨兴林,杨启勇,杨启东,杨宗兆,杨为,梁小珍,杨兴本,周乐烈,杨学猛,杨启林,杨启辉,龙荷香,杨兴伟,杨兴武,杨云澜,杨学刚,杨启增,杨启高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189之一号原告:杨宗付。原告:杨启然。原告:杨启茂。原告:杨启盛。原告:杨启华。原告:周乐冬。原告:杨世楷。原告:王碧珍。原告:杨启武。原告:杨秀才。原告:杨玉华。原告:梁秋香。原告:彭春香。原告:杨兴江。原告:杨兴友。原告:吴希花。原告:杨兴文。原告:杨秀凯。原告:杨兴银。原告:杨启恒。原告:杨宗华。原告:杨云昌。原告:杨宗林。原告:杨兴嗣。原告:杨启波。原告:杨兴基。原告:潘年海。原告:杨启松。原告:杨宗亿。原告:杨启树。原告:杨小碧。原告:周凤兰。原告:杨兴铭。原告:周乐润。原告:周乐仙。原告:杨兴炳。原告:王继文。原告:杨满红。原告:杨兴林。原告:杨启勇。原告:杨启东。原告:杨宗兆。原告:杨为。原告:梁小珍。原告:杨兴本。原告:周乐烈。诉讼代表人:杨宗付、杨世楷、杨启波。被告:杨学猛。被告:杨启林。被告:杨兴林。被告:杨启辉。被告:杨启恒。被告:周乐仙。被告:龙荷香。被告:杨兴伟。被告:梁小珍。被告:杨兴文。被告:杨兴武。被告:杨云澜。被告:杨学刚。被告:杨启增。被告:杨启华。被告:杨启高。被告:杨启东。原告杨宗付等46人诉被告杨学猛等17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一些材料需要重新整理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一些材料需要重新整理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宗付等46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绪伍人民陪审员  吴述坤人民陪审员  钟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