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陈辉、罗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陈辉,罗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172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栋2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816399950。负责人:金科丽。委托代理人:马建平,系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410774300。被告:陈辉,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罗红霞,女,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陈辉、罗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4元,退回原告63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