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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陈辉、罗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陈辉,罗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172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栋2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816399950。负责人:金科丽。委托代理人:马建平,系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410774300。被告:陈辉,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罗红霞,女,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陈辉、罗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4元,退回原告63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