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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亚强与王荣、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强,王荣,何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927号原告:杨亚强,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告:王荣,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何娜,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强与被告王荣、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杨亚强负担。审判员  王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璐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