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亚强与王荣、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强,王荣,何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927号原告:杨亚强,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告:王荣,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何娜,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强与被告王荣、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杨亚强负担。审判员 王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璐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