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红梅、张雪、张宇轩申请执行延长县公路管理段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梅,张雪,张宇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梅。申请执行人张雪。申请执行人张宇轩。张红梅、张雪、张宇轩申请执行延长县公路管理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张雪、张宇轩于2017年8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调字[2016]第01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延长县公路管理段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张雪、张宇轩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公路管理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公路管理段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张雪、张宇轩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延长县公路管理段向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张雪、张宇轩支付案件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31.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调字[2016]第0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