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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人执行人赵桂英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8‰,利息从2015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史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史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有存款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账号:2710111501109000548789中存款元。划拨后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亚华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肖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