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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更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陈文虎受贿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更757号罪犯陈文虎,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平县,汉族,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了(2013)穗增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陈文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9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99号刑事判决,改判罪犯陈文虎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因罪犯陈文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认为,罪犯陈文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陈文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5月获得表扬,另获得嘉奖2次;无扣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举添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何伟国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东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