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玉芳、杨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芳,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林玉芳,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杨金,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玉芳与被执行人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玉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金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杨金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杨金与本院(2017)闽0181执18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杨金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正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