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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1141号原告: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号星月都会***室。法定代表人:张富强,该事务所主任。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4元,由原告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李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