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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福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30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贾福德,男,生于1964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德春审 判 员  蒲剑平代理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