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扎木苏与王喜金、王建兵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扎木苏,王喜金,王建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扎木苏,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金,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兵,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日其呼,内蒙古杭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扎木苏因与被上诉人王喜金、王建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5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扎木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扎木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上诉人扎木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有才审 判 员 娜日苏代理审判员 程鹏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墨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