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21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成县水务局与李小强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县水务局,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21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某,住甘肃省成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成县水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的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张奋雄人民陪审员  韦海林人民陪审员  张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年昕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