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栋、杭州米积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栋,杭州米积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774号申请执行人:徐栋,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杭州米积化纤有限公司,住临安市玲珑工业园区化龙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630267145。关于徐栋诉杭州米积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浙0185民初3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米积化纤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米积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有小型客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杭州米积化纤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号、浙A×××××号小型客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