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咸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678号被执行人:朱咸奎,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皖淮南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综合发展实验区。因被执行人李峰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向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