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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春良与云南伦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云南伦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84年3月1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云南伦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民县赤就镇永富村。组织机构代码:77858230-4。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云南伦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96024元,尚有执行款559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讨论决定,对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给予司法救助55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富劳调书字(2012)第3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伊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