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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1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080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080号之一原告: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宇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加俊,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1号-2。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通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晶磊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灵通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通公司撤回对被告晶磊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由原告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石梓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