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忠民申请郑国强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忠民,郑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韩忠民,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被执行人:郑国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韩忠民与郑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国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忠民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