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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艳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艳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宋艳勇,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宋艳勇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37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至今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