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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钰豪、修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钰豪,修超,刘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2274号申请人:刘钰豪,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修超,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刘春燕,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申请人刘钰豪与被申请人修超、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修超名下的鲁F×××××号轿车一辆并提供宁晓萃所有的鲁F×××××号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修超名下的鲁F×××××号轿车一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