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之瑞、张书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张书才,天津市祥宇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张倩,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书才,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天津市祥宇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朱家码头村。法定代表人张书才。本院在执行郭之瑞与张书才、天津市祥宇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书才、天津市祥宇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东悦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