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兴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武汉市兴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532号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中法生态宜居新城黄陵村。法定代表人:王炎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行政副经理。被告:武汉市兴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国营吴家山农场二大队(8)。法定代表人:王申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兴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同年8月28日,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被告付清所欠定作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计460.5元,由原告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