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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中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585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号、202号。负责人:吴滨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瑶,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张中明,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张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张中明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张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亚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