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5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伟、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500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龚承秀,女,汉族,1954年5月13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号*栋***室。被申请人:何伟,男,住天津路千龙翡翠苑。被申请人: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中路95号。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龚承秀诉被告何伟、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鄂0302民初5003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何伟、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龚承秀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龚承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何伟在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的1500000元股份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龚芝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张湾居委会房产(房产证号:03××96)、担保人宋风芹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80号1幢(房产证号:30××95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全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