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耿伟与闫海燕民间借贷纠纷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574号被拘留人:闫海燕,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6)豫022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耿伟与闫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闫海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闫海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