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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司惩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耿伟与闫海燕民间借贷纠纷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574号被拘留人:闫海燕,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6)豫022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耿伟与闫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闫海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闫海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