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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莫小二、板伟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小二,板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323号之一被执行人莫小二,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板伟林,男,1997年10月14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莫小二、板伟林罚金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小二、板伟林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刑庭将本案移送立案庭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多次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则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增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