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邓忠宝与被告何湘云、何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宝,何湘云,何晓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917号原告:邓忠宝,男,1971年出生。被告:何湘云,女,1987年出生。被告:何晓帆,男,1973年出生。原告邓忠宝与被告何湘云、何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邓忠宝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邓忠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忠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由原告邓忠宝负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梅附: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