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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1348周良兵与许昌森威化工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良兵,许昌森威化工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周良兵,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许昌森威化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将官池镇李简社区。法定代表人黄青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8500元、诉讼费11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审判长 杨 震审判员 闻旭东审判员 杨光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