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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081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江、张宝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洪江,张宝伦,于辉辉,华小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081号之一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沛举,该公司信贷员。被告:陈洪江,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屯煤电公司龙东工房家属区1383号。被告:张宝伦,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于辉辉,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华小强,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江、张宝伦、于辉辉、华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居梅人民陪审员  朱莹人民陪审员  辛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