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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罗燕、艾冬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燕,艾冬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燕,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冬宝,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上诉人罗燕因与被上诉人艾冬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348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燕于2017年8月2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诉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维文审判员  朱 伟审判员  艾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敖蒙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