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么庆海与孙晓更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庆海,孙晓更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492号原告么庆海,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星,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更,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么庆海与被告孙晓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么庆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