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0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泰达和一物流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江西吉安新能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泰达和一物流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江西吉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2232号原告:湖南泰达和一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楼原。委托代理人:王维、王曾云。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江西吉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洪远。委托代理人:罗小平。原告湖南泰达和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江西吉安新能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泰达和一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泰达和一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君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