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丁宝、茆学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丁宝,茆学荣,灌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4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西路20号。负责人肖亚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宝,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茆学荣,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灌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胜利西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丁宝、茆学荣、灌云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0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现案件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4611号案件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兴超审判员 乔爱民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更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