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6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云与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南京善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林云,南京善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靑锋村。负责人:秦巧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云,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善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靑锋村。法定代表人:张刚。上诉人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林云、南京善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毓敏审判员 刘阿珍审判员 张广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