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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西平果华嘉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权成、覃发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平果华嘉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曾权成,覃发伟,广西南宁南一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3民初980号原告:广西平果华嘉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铝业公司新华区**栋*楼。法定代表人:杜荣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太佳,广西平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权成,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被告:覃发伟,男,1969年1月2日出生,壮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现羁押于广西平果县看守所。被告:广西南宁南一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科德五金机电城科丰路4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庄正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辉,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西平果华嘉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华嘉兴公司)与被告曾权成、覃发伟、广西南宁南一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大汽车运输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太佳、被告曾权成、覃发伟、南一大汽车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华嘉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因被告曾权成交通肇事而代三被告垫付伤者的医药费387174.51元(其中罗凤琴121675.49元、李艳飞68974.76元、王伟华196524.2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5日,被告曾权成驾驶悬挂“华运00032”号牌货车空载沿矿山路由平果铝往矿山方向行驶,佘永前驾驶桂A×××××小轿车(搭载高梦妮、王伟华、罗凤琴、韩丽莎、李艳飞)由矿山往平果铝方向行驶,16时20分许行至米路段时,两车在会车过程中,货车占道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佘永前、高梦妮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王伟华、罗凤琴、韩丽莎、李艳飞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实“华运00032”号牌货车在交管部门的登记车牌号为桂A×××××,被告覃发伟购买该车后挂靠被告南一大汽车运输公司经营,并登记在被告南一大汽车运输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被告覃发伟雇请被告曾权成驾驶该车。2014年10月13日平果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曾权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被告曾权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梦妮等人无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前,县人民政府事故工作小组直接协调由原告先垫付1000000元作为死者赔偿金及伤者医疗费用(其中佘永前和高梦妮各300000元、罗凤琴121675.49元、李艳飞68974.76元、王伟华196524.26元),此款由中铝广西分公司从原告未领的运费中直接转付。后因本事故引起一系列诉讼,法院确定原告垫付佘永前和高梦妮各300000元的死亡赔偿金由当事人直接返还给原告,原告垫付给罗凤琴121675.49元、李艳飞68974.76元、王伟华196524.26元,共387174.51元,由原告向三被告进行追偿,三被告依法应连带返还原告的上述垫付款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其诉请提供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电脑咨询单;2、平公交认字[45102392014]第00013号、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10月5日特大事故施救伤丧者费用的情况说明》;3、(2015)平民一初字第630号、第1078号、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10民终401号、402号、5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曾权成辩称,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其本人是被告覃发伟雇请的司机,对事故造成的伤害,其本人对受害人及家属深表歉意,其本人因本案交通事故已受到刑事处罚,现正监狱在服刑,没有偿还能力,其他答辩意见与另两被告一致。被告曾权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覃发伟辩称,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运输合同中是受益者,又是大企业,应承担本交通事故更多的民事责任。被告覃发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南一大汽车运输公司辩称,南一大汽车运输公司只是桂A×××××车辆名义车主及挂靠管理人并非产权人,被告覃发伟是该车的实际车主,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南一大汽车运输公司只应在合同期内收取挂靠管理服务费的受益限度内承担有限责任;本案中,南一大汽车运输公司没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过错的侵权责任;原告应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垫付相关费用,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南一大汽车运输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广西华嘉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各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因各自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否定,且该证据与双方诉辩的事由具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南一大汽车运输公司系桂A×××××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法定所有人,被告覃发伟系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双方于2013年7月19日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书》,约定被告覃发伟将其所购置的桂A×××××货车挂靠在被告南一大运输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期限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被告覃发伟雇请被告曾权成驾驶该车营运。2014年8月24日,永涛物流公司代表的唐扬春与被告覃发伟签订《铝土矿车辆承运合同》,约定被告覃发伟按照永涛物流公司与铝业公司的安排,负责铝土矿三期运输任务,期限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被告覃发伟的车辆在道路行驶中,出现任何交通事故,由其自行承担和处理,永涛物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年9月30日,永涛物流公司与被告华嘉兴物流公司签订《铝土矿运输协议》,约定永涛物流公司按照被告华嘉兴物流公司与铝业公司的安排,负责铝土矿三期运输任务,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永涛物流公司的车辆在道路行驶中,出现任何交通事故,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和处理,被告华嘉兴物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014年10月5日,被告曾权成驾驶(准驾车型:B2D)桂A×××××货车(悬挂“华运00032”号牌)空载沿着平果铝矿山路由平果铝往矿山方向行驶,佘永前驾驶(准驾车型:C1)桂A×××××小轿车搭载高梦妮、王伟华、罗凤琴、韩丽莎、原告沿着该矿山路由矿山往平果铝方向行驶,16时20分许行至矿山路3公里900米路段时,两车在会车过程中,因货车超速、占道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佘永前、高梦妮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王伟华、罗凤琴、韩丽莎、李艳飞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0月13日,平果县交警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45102392014]第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曾权成存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佘永前驾驶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但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高梦妮、王伟华、罗凤琴、韩丽莎、李艳飞乘坐车辆没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认定:1、曾权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佘永前、高梦妮、王伟华、罗凤琴、韩丽莎、李艳飞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伤者罗凤琴、李艳飞、王伟华垫付医疗费387174.51元(其中罗凤琴121675.49元、李艳飞68974.76元、王伟华196524.26元)。后经本院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原告不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覃发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南一大汽车运输公司、曾权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法律事实无需再举证证明,判决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民事责任分担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覃发伟作为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主债务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履行义务。因原告代其垫付后,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覃发伟赔偿代为履行义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南一大汽车运输公司、曾权成作为判决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返还其代三被告垫付伤者的医药费387174.51元,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覃发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平果华嘉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87174.51元,被告广西南宁南一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曾权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7108元,由被告覃发伟、广西南宁南一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曾权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蓝必干审 判 员  韦青梅人民陪审员  谢 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玉荣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