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6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甘家富与刘仁平胡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家富,胡木刚,刘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民初6060号原告:甘家富,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福,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木刚,男,1972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被告:刘仁平,系胡木刚之妻,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甘家富与被告胡木刚、刘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甘家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木刚、刘仁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家富诉称,2016年3月29日,被告胡木刚、刘仁平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半年内归还,月利率2分,并承诺用渝X**凯宴XXX小车一辆和XXX房地证XXX字第XXX号房屋一套作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资金利息。被告胡木刚、刘仁平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被告胡木刚、刘仁平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甘家富现金30万元,借款时间为六个月,月息2分,2个月支付一次利息。本人自愿用车牌渝X**凯宴XXX(所有权人刘仁平)及房产证XXX-XXX房屋作担保,若未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本人自愿将以上担保物交付给甘家富所有。借款人胡木刚、刘仁平。”原告扣除了当月利息6000元后,分别于2016年3月29日和3月31日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将该借款转账支付给被告胡木刚两笔147000元,共计294000元。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并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期归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给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被告在扣除当月利息6000元后,仅转账支付给被告294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其借款本金应为294000元。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从2016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资金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当指出的是,被告胡木刚、刘仁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被告胡木刚、刘仁平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被告的行为系不尊重诉讼秩序,对此应予严肃批评,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被告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木刚、刘仁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甘家富借款29.4万元,支付借款14.7万元从2016年3月30日起、借款14.7万元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甘家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被告胡木刚、刘仁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该中级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该中级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韩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