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1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琨与申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琨,申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182号原告杨琨,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光亮,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琨与被告申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铁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