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敖西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诉闻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987号原告:中敖西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丰县。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闻德发,男,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敖西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闻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敖西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一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