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欣与程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程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440号原告:李欣,女,汉族。被告:程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与被告程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对被告程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建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