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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欣与程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程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440号原告:李欣,女,汉族。被告:程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与被告程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对被告程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建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