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清革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清革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194号罪犯何清革,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7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清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责令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福建宏兴橡胶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8390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7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清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清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清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何清革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有巨额赃款未退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清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吓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