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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峻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钊,李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王钊,男,1977年10月5日,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李峻,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钊与被执行人李峻民间借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6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钊于2017年2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峻五十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44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峻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峻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峻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5、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峻名下两辆京牌轿车。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峻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鹏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婧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