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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罗少平、刘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罗少平,刘利群,罗再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2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荷花路194号。法定代表人罗泽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国俊,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李云,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罗少平,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刘利群,住址同上,系被告罗少平之妻。被告罗再安,住湖南省邵东县。现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告罗少平、刘利群、罗再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以该借款人罗少平、刘利群、罗再安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借款人罗少平、刘利群、罗再安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罗少平、刘利群、罗再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曾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