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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富锦市西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宋绥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锦市西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宋绥宝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特13号申请人:富锦市西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锦市西安镇。法定代表人:宋致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男,黑龙江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绥宝,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富锦市。申请人富锦市西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宋绥宝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申请人富锦市西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在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锦市西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富锦市西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莹审 判 员  韩国斌审 判 员  王雪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金爱武书 记 员  蒋婧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