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贤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贤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668号被执行人:林贤弟,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林贤弟罚金及��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诏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林贤弟应当缴纳罚金4000元及退赔林成弟等人27466元。我院于2016年11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林贤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而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本院多次向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查无林贤弟有银行存款和证券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向房管、土地、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林贤弟有房屋、土地、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查询,查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到林贤弟所在的桥东镇桥园村进行调查,未发现林贤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本院已依法向林贤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林贤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昱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