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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房艳永与刘耀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艳永,刘耀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212号申请执行人房艳永。被执行人刘耀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58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耀祖向申请执行人房艳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刘耀祖银行工资,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