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晓秋申请执行吴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秋,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秋,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王世振,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吴荣,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秋与被执行人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吴荣工资账户,但不足以全部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07)尚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