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5民初4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无锡云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云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4137号之一原告无锡云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法定代表人丁文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王秀苗,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南通开发区小海镇东首。法定代表人陆新忠。原告无锡云飞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飞公司)与被告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飞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红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飞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飞公司撤回对金红公司的起诉。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二项合计1240元,由原告云飞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