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松年与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年,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431号原告:李松年,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栖霞市。被告: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付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86200003392。法定代表人:褚仁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松年与被告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松年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松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松年撤诉。案件受理费200.96元,减半收取计100.48元,由原告李松年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德人民陪审员 周 德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