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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申方、李美岭等与贵州鲸黔劳务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申方,邓琼芳,李美岭,贵州鲸黔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985号原告:王申方,男,1944年6月15日出生。原告:邓琼芳,女,1937年5月7日出生。原告:李美岭,女,1989年11月28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雄,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鲸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83号B幢6层1号。法定代表人胡其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申方、邓琼芳、李美岭与被告贵州鲸黔劳务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本院审理中,原告未缴纳诉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申方、邓琼芳、李美岭诉被告贵州鲸黔劳务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梦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