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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惠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北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惠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北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惠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被执行人:江苏北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惠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北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刘 锟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宏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