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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7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022号原告王某1,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Ⅹ,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娜 更多数据: